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汽车用品行业协会(ZHEJIANG AUTO ACCESSORIES ASSOCIATION)(ZAAA)。
第二条 本协会属于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由浙江省内从事汽车用品生产、经营、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自愿申请加入的社会团体。目前,协会以汽车饰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主,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将设立若干个专业分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相互交流、增进友谊、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我省汽车用品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浙江省天台县城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协会具有提供研究建议、自律管理、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广泛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 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学习和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 组织专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广活动
(三) 维护汽车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科研的合法权益,反映各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我省汽车用品行业的状况,提出政策和管理建议;
(四) 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专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六) 组织多种形式经济、技术交流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探讨和解决我省汽车用品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会员企业和浙江省汽车用品行业的发展壮大服务;
(七)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 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在我省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及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法人委托人的代表、自然人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 经本协会审议确认;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 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协会的工作,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本企业的相关资料;
(六) 对本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及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协会的共有资产。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其他领导人出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审议理事单位的增补、变更、罢免;
(三) 选举或调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 根据会长提名,审议通过名誉会长和秘书长人选;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审议确认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批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及聘任;
(十)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的决议执行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参加协会召开的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过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解散、分立和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